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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縣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並於作業前一天 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 樣時一併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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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原則以一部幫浦車配一至 三部拌合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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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上午 7:00~9:00,下 午17: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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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 、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 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 信義路、寶慶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路、 基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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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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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應於工地懸掛吊車預拌車設備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