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縣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並於作業前一天 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 樣時一併查驗。
  • 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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