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國民住宅(以下簡稱國宅)資金籌貸、基金運用、 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作業,特訂本程序。本程序未定者,適用有關法令。 二、本程序以本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為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