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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國民住宅資金籌貸、運用、收回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
伍、附則
十四、本程序所需書表格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國宅處或市銀行依據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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