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2 條
    年滿七十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 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 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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