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63873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1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2條條文;並自115年5月31日施行
第 12-2 條
年滿七十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 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 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