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本規則所規定之營業,其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所在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 、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周邊一百公尺以外。但舞場以五十 公尺為限。 二 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第一款距離之測量,以建築物之地界為準,自二建築物基地之最近二點 以直線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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