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應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配租,並得視地區需 要,劃分時段配租經營。 前項攤(舖)位配租原則及租金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本府後,依 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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