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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金吾獎頒給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人字第115304809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11日生效
四、頒給金吾獎,應附發證書並酌發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 類獎勵品。 前項金吾獎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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