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消防勤務之方式)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及教育,督導防火管理業務,違法爆竹煙火之取 締。 (二)備勤救災救護: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 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複 )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水上救生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 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檢查 。
  • 十、(勤務時間) (一)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為原則,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二)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服勤人員服勤時間更替方式為連續二十四 小時之後休息二十四小時,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 (三)為了救災需要,國定假日納入勤休時間之內,不得再另外請求補休。
  • 十八、(勤前教育之內容)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各大(中)隊每月舉行一次,分隊每日上午八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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