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第 38-2 條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 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 39 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