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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38-2條條文;依第38-2條規定:第16-1條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
第 二 章 收入
第 六 節 信託管理收入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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