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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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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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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人員之遴選、研習資料之編印、課程 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成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輔導組: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蹤輔導,暨教 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研究組:教育問題之研究、教學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具之研 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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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助理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 照講師或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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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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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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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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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中心得視研習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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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中心得商請適當之學校為實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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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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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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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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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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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局核 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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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035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依第15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