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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4933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包含基本條件、專業條件 、生活機能條件等(參見附表一),且其中年資積分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 ,並應於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送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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