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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各類美術品,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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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國畫(水墨)、書法、水彩、版畫、綜合媒體、攝 影、設計、工藝、陶藝、素描、膠彩、及其他各類作品。作品以二十世紀以後之現代美 術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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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贈之美術品,經本館美術品審議小組審議後,認為無典藏價值者,予以婉拒,同意接 受捐贈時,亦應核定價格,並依財產登記規定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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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術品之捐贈者得以書面向本館申請,由本館出具證明,並說明其捐贈之內容、數量及 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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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美術品,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歸屬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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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贈之美術品,其展出與否及展出方式,由本館全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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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贈者對其捐贈之美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限於非商業性之研 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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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受贈美術品後,得頒予感謝狀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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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贈之美術品如認定具特殊價值者,得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受贈美術品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0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80)北市教四字第4421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