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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本館功能及服務美術界,使優秀美術品獲得妥 善保存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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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提供部分典藏空間作為寄存場所。接受寄存範圍以二十世紀後之現代美術品為主, 其類別以雕塑、油畫、水彩、國畫(水墨)、書法、版畫、陶藝、攝影、設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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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欲寄存美術品者,應填具寄存美術品申請表,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議委員會審查 通過,並辦妥寄存契約後,始接受寄存。(申請表如附件一,契約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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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存期限由雙方約定之,最多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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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存之美術品本館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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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存之美術品除其應保險,保險費用由寄存者負擔外,本館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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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未盡事宜以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寄存美術品契約書規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寄存美術品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81)北市教四字第8102147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