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律扶助由本市各區公所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週定期前往各區義務服務,並 由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以下簡稱調解秘書)襄助有關業務。
  • 九、區公所應按月將辦理市民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於次月 2日前報送本府民政局(以下簡 稱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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