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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 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商業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 形。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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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及一百十四年十 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第9-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