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4 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 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理緊急處置使水道防護恢復至無影響安全 之虞所需之期間。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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