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通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95 條 設計導(送)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程經 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應視需要 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自取水設備至處理廠間之損失水量。 第 96 條 送水方式以使用壓力水路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