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 25 條 自來水水源必須水量充足,除能經常確保計畫取水量外,並應考慮將來發展 之需要,水質良好,經過淨水處理後,應合乎自來水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自來 水水質標準。 第 26 條 計畫取水量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並視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及 原水自取水設備至處理廠間之損失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