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 ;置委員若干人,由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 。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具有資訊專長人員兼任,其中一人辦理 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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