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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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 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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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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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07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5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51、52、75、76、133、144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六、附件十、第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二、附件十六、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之三、附件十三、附件十七、第39、39-1、41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39、39-1、42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一;增訂第55-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刪除第71~74條條文;第39、39-1、52、55-2、133條,定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第51、71~75、76、144條,定自115年3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1
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51、71~75、76、144條,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