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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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 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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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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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785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5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2、44、53、56、60、61-1、88、95、99-1、112條條文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七、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並自115年6月30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30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第3、8、39-2、44、53、56、60、61-1、88、95、99-1、112條條文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七、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