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 局)。 前項執行機關負責聯合開發規劃、聯合開發計畫公告實施、徵求投資 人、監督聯合開發計畫細部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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