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以臺北市政府主管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係指各種型式之電聯車。所稱機具,係指機車、工作臺車 及搶修之相關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