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組長、技術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設計師、組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本院置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長及護理師。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0 條
    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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