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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為防止狂犬病發生及維護市民健康與安全起見,凡咬傷人之犬隻或有患狂犬病可 疑者,均可向家畜衛生檢驗所申請狂犬病隔離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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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 註 申請書檢驗費二0 0元 臺北市畜犬管 理辦法第十條 家畜衛生檢驗所 申請(如附件)(隔離飼養 飼料費申請人自備) -
三、申請手續: (一)攜帶咬傷人犬隻或狂犬病可疑犬隻,向家畜衛生檢驗所服務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 (三)繳納檢驗費二00元,飼養費自備。 (四)犬隻隔離檢驗十四天。 (五)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發給檢驗證明(如附件)領回犬隻管理。 (六)檢驗結果發現有狂犬病可疑採取緊急措施,並作進一步檢驗,被咬人實施預防治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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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狂犬病檢驗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法規名稱:
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0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80)府建三字第80026910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