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獎勵
  • 第 23 條
    動保處得獎勵或補助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 務績效優良之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其他寵物產業相 關團體或公會。 前項獎勵補助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 第 24 條
    民間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或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得受委託參與辦理動物救援、 收容、照護或其他動物保護相關業務;其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 第 25 條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自治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 ,向動保處檢舉。 動保處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得以罰鍰實收金額一定比例 ,提充檢舉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金發放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動保處查證檢舉事項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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