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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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314號令修正發布第2、3、8、11、19、32、36~38、41、46-1、51、53、54條條文;增訂第36-1條條文;刪除第5、28、30、31、34條條文;依第54條規定: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2、3、8、11、19、32、36~38、41、46-1、51、53、54條條文;增訂第36-1條條文;刪除第5、28、30、31、34條條文,依第54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