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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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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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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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