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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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條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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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