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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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條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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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 除浮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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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條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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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