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回饋經費之款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編列:次年度污水處理廠回饋金= 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污水處理量(噸)×每噸污水應 提列之回饋金×365(天)。 前項每噸污水應提列之回饋金,依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理廠平均每日 實際污水處理量規模之不同,按下列規定逐級累加計算: (一)第一級:二萬噸以下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325 元。 (二)第二級:超過二萬噸至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25 元。 (三)第三級:超過十萬噸至三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 幣 0.175 元。 (四)第四級:超過三十萬噸至六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 臺幣 0.1 元。 (五)第五級:超過六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0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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