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循環永續管理
  • 第 一 節 綠色設計
  • 第 13 條
    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中央主管 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 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 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 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 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 綠色設計準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 ,並輔導事業遵行。
  •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 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 並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 給循環標誌。 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產品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者,其製 造、輸入業者應提送再生粒(材)料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 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一項、第二項之申請程序、綠色設計準則之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 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 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 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指定項目,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 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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