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團團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團評鑑演奏技能合格後,始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聘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其他科系畢業,具有樂隊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樂團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   依前項第三款遴用人數,不得超過本團團員編制人數百分之十。
  • 十、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成績考核及各項福利補助、退休、撫卹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之有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及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有關規定 辦理。 (三)團員依其資格得擇一比照中小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之有關規定辦 理;經擇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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