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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任字第1031399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
六、本團助理指揮由團員兼任之,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三)指揮實務能力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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