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 及資遺,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本處組織規程所訂編制內人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 準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