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除應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外,得視 活動性質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車輛時,其契約訂 定應參考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