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外,餘由本府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 委員、主計處處長及主管歲計會計業務副處長二人暨由市長指派高階人員三人兼任之。
  •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委員召集該處副處長、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一、二科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進行各機關歲入、歲出一般性計畫之初審工 作。但對於組織編制、技工工友員額、出版品計畫、車輛設備、工程單價、研究計畫、 出國計畫、資訊計畫、工程預算、志工義工服務工作計畫及局處間整體計畫之整合等事 項得於工作組下再設專案審查小組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初審工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