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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 書、專門委員及公務預算科、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 會及工務局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 加班費、出版品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工程單價、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 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考會、主計處、資訊處 及災害防救中心,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本府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417500號函修正下達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