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由市長核派本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 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中核派二人兼任之;並指定副 市長一人為召集人。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 書、專門委員及公務預算科、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成員,會同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人事 處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工程單價、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 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加班費、電腦相關計畫、出版品計畫、研究發展計畫 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主計處、人事處、資訊處、研考會 及災害防救中心,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本府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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