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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辦理之採購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審查小組審議: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底價審議程序 : 1.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簽奉核定後,由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 相關資料移送採購單位,採購單位填列「採購底價表」(如附表 一)內之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經簽會業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並 檢附相關預算分析說明資料,一併送審查小組審議。 2.審查小組開會時應就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經其 說明後進行審查。會議中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 議,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回業務單位檢討後再重新送審;經審 議無異議者,由審查小組填具建議金額於「採購底價表」內並由 召集人核章後密封,併同會議紀錄經召集人核章後,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3.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其底價訂定程序得免經審查小組 審議,由採購單位簽會業務單位填列採購底價表之預估金額後, 逕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之審 議程序: 1.由採購單位彙整廠商投標之價目單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底 價表(均使用影本)等資料,簽會原預算編列之業務單位填具意 見後,移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陳報召集人列入審查小組開會議程 。 2.開會時經原編列預算之業務單位說明其意見,續由委員根據廠商 所提說明內容進行審議,將審議結論列入紀錄,陳報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3.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得免經審查小組審議,由採購單 位簽會原業務單位填具意見後,逕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辦理未訂底價之採購案審議程序,(以審查小組之現有委員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辦理): 1.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簽奉核定,交由採購單位辦理 開標後,由採購單位填列「未定底價採購案採購評審委員會建議 金額表」(如附表二)內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及最低廠商報價 ,並附開決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報價等相關 資料,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陳報召集人召開會議。 2.採購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 金額(於建議金額表內填列並由召集人核章後密封);如認為最 低廠商標價合理,得不提出建議金額,全案再由採購單位陳報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115300794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