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落實便民服務並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於災損發生時秉持從速 、從寬、從簡原則,主動辦理稅捐減免並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各類災 害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 公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 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據輿情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 ,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三、房屋遭受以下災害,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 免各年期房屋稅: (一)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 房屋,及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 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免徵或減半 徵收房屋稅。 (二)遭受水災,依市府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災損救助標準,按其受災情 形,淹水樓層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
  • 四、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特殊個 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 五、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經申請後派員實地 勘查,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減徵娛樂稅。 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六、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 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 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但未向監 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 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有前二項原因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減免其未使 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 七、災害減免作業機制 (一)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應即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租稅教育宣導活動場 合,主動發布災損減免訊息,敘明各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籲請受 災納稅義務人於稅法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處申報。並透 過里幹事或鄰、里長形式,發送申請書及宣導資料予民眾。 (二)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 件,積極處理民眾疑難問題。 (三)分處應於災害發生後,依主管業務科指定之期限填報稅捐減免統計 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企劃服務科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 定期或隨時請財產稅科、機會稅科及稅務管理科提供報表。
  • 八、本要點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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