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促進健康體適 能,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 育活動等為原則。 前項體育活動應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安排每週合計一百五十分鐘 以上。
  • 七、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明訂於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 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 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 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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