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附則
  • 第 29 條
    本辦法有關之剩餘資源管理、管制等措施,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人民團體或 學術機構辦理。
  • 第 30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公共工程由工務局定之;民間建築工程由都發局定之 。
  •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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