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名額、報名時間 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 消息方式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類科及名額,函報 本局核辦。
  •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學校除發 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