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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名額、報名時間 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 消息方式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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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類科及名額,函報 本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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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學校除發 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068323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