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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收目的: 為鼓勵各類機關團體利用本府各種場地辦理大型活動,以活絡商機刺激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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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收對象: 各類機關團體係指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 會團體等為舉辦活動,須使用本府經管各種場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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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收項目: 凡使用場地所須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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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收期間: 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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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方式: 由各該機關團體逕向各該場地管理機關洽辦,並由各該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因應SARS免收各類場地使用費及門票收入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務字第10430050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