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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兵替字第111300541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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