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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05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格式一
三、申請跨所登記者,應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登記申請單」(格式一),各 所接到跨所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計收規費、掣給收據並記載有關事項於收件清冊( 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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