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各級學校教師、學者專家、臺北市教師會推薦、本局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