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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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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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 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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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 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56636號令修正發布第7、13、14、21、32、33條條文、第16條條文之附表二;增訂第29-1條條文